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科大校〔2023〕173号
来源:土建学院 发布时间:2023-09-08 10 次浏览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23年9月4日
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类型。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思想品德合格,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毕业要求;
(三)平均学分绩点≥2.0;
(四)学位外语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50分,或取得托福80分及以上或雅思6.5分及以上的成绩。
2.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19分(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小语种四级考试且成绩≥45分),或取得托福70分及以上或雅思5.0分及以上的成绩。
3.获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体育学类专业学生、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学生、生源地是西藏藏族区内的学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284分(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小语种四级考试且成绩≥40分),或取得托福70分及以上或雅思5.0分及以上的成绩。
4.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赛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撤销者。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结)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或未修满学分的学生,申请回校重修课程,成绩达到要求。
(二)毕(结)业时因学位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参加相关考试,成绩达到要求。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在学位审核前向所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符合条件或经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十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经本人按相关程序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撤销其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3级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