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工作管理条例》
来源:土建学院 发布时间:2023-12-22 10 次浏览
江苏科技大学部门文件
管理条例
(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以下简称实习)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校外实习主要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环节。
第二条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加强校外实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以本为本,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实习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实习目的是使学生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打下基础;树立劳动观念,进行思想品德、企业文化、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条 实习要求
(一)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二)了解实习单位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范围的感性认识;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和技能。
(四)虚心向工人、技术、研究设计和管理人员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人民的品德。
第五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均须根据《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制定单独的实习大纲,其修订工作与培养方案同步实施。
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方式、地点选择与时间分配、考核等。没有实习大纲不得安排实习。实习大纲的制定由各系(教研室)负责,报教学院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各专业应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校外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是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的教学文件,根据需要定期更新,吸收较新的工程实践技术。
实习指导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实习方式,实习程序,时间安排,实习具体步骤,实习有关的专业补充知识,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等,并于实习前下发给学生。实习指导书应根据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实习指导书的编写由各系(教研室)负责,报教学院长审定后使用。
第七条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接收单位的条件而制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学院应于每年6月组织各专业填写下一学年实习计划并进行审定,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实习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实习专业、实习日期(周次)、实习学生数、带队教师、实习性质、实习形式、实习地点、实习企业、是否建立实习基地或签订协议书等内容。
第四章实习的组织管理
实习工作实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部)两级管理制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实习的宏观管理工作,院(部)负责本学院内相关实习教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者与实施者。各级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第八条 学校职责
制订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汇总院(部)学年实习计划。
(三)检查各学院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
(四)检查实习情况并协助解决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院职责
(一)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制定学年实习计划。
(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三)组织完成实习指导教师选派。原则上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同时要兼顾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各类型实习都要有一支职称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比较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对于初次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由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带领,方能承担指导任务。
(四)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协调和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五)控制和审批各项实习教学任务的经费支出。
(六)实习前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实习结束后,组织完成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和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参与编写校外实习教学大纲及校外实习指导书,实习前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准备。
(二)具体组织实施实习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三)对学生全面负责。关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学习、思想、生活及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学生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密、保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制度。
(四)实习中,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活动,积极引导、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注意维护校企关系。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情节严重者,立即向院领导汇报。
(五)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
(七)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而需更改实习时间或变动实习地点时,带队教师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八)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实习中的违纪违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所在院(部)领导。
(九)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所在院(部)领导批准,并由其他教师顶岗。
第五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服从指导教师的管理,遵守学校有关实习教学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不得随意脱离岗位。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离开实习驻地外宿。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请假;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必须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应报请院(部)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实习期限的三分之一。实际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者,将按学生守则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注意文明礼貌,按单位规定着装,注意安全;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指导,虚心向其学习,重视向生产实际学习。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企业保安保密规程、劳动纪律及其它有关制度。
第十六条 维护学校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并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第十七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凡未参加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补修或重修实习,实习费用自行承担。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补修实习或重新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实习态度、日常表现、独立工作能力、实际操作、实习报告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成绩(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进行综合评定。
评分参考标准如下:
优秀: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有一定的独立见解;实习中表现突出,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良好: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中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中等: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较为全面的总结;实习中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及格: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实习中劳动态度一般,无违纪现象。
不及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处理:
(一)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实习期间因故缺席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七章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部)在学校下达的包干经费中使用,具体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在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就近安排实习活动,同时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降低实习成本。
(二)学校下拔的实习经费不能挪作他用,保障校外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实习带队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必要时)。
实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补助。
实习耗材费用等。
(五)鼓励有条件的校外实习单位承担一部分实习费用,或给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酬金。
(六)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实习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创新创业学院对实习任务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报销与核算。
第八章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要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总体要求
(一)全校各专业均应该建设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各学院(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每个专业至少建立3-5个相对稳定的校级实习基地;
(二)实习基地的条件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优先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
(三)重视校内专业实验室和多种模拟设施的建立,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一)校级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部)提交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报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并举行挂牌仪式。
(二)学院(部)级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各专业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提交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提交学院(部)审批同意后,学院组织人员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生产(毕业)实习暂行规定》(江科大校教〔2005〕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一般条款由创新创业学院解释,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由财务处解释。
创新创业学院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