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动态

江苏科技大学高水平教学成果及改革建设项目奖励办法

来源:土建学院 发布时间:2019-05-27 1217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获评、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成果;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专业或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学科竞赛获奖。

(一)教育教学成果

1)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评选的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项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奖项包括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2)教材类获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精品类教材。

3)课程类获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认定的国家级及省部级课程。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是指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立项下达的国家级及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其中,国家级包括教育部主管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部级包括江苏省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以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三)教学建设项目

是指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或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践教育基地。

(四)重点学科竞赛

是指对学校争先进位起重要作用的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五项赛事。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获得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校按表1标准对获奖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

1 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教学成果奖

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材奖

课程奖

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省级

国家级

省级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特等奖

一等奖






30


一等奖

二等奖




获奖


10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获奖



获奖

4




二等奖


获奖



2




三等奖





1

第四条获得高水平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学校按表2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重点)

4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级课题

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一般)

2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课题

省部级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重中之重)

2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重点)

0.6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一般)

0.3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

第五条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每项1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获批江苏省一流专业(品牌专业)、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每项4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奖,按表3标准对获奖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





3 重点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互联网+

挑战杯

创青春

数学建模

英语竞赛

国家级

奖励

标准

(万元)

国家级

奖励

标准

(万元)

国家级

奖励

标准

(万元)

国家级

奖励

标准

(万元)

国家级

奖励

标准

(万元)

金奖

20

特等奖

20

一等奖

20

一等奖

10

特等奖

5

银奖

10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0

二等奖

5

铜奖

5

二等奖

10

三等奖

5





三等奖

5







第七条对以上奖励,学校另按奖励金额的10%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分配。

第四章

第八条对于上级部门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一次性发放全部奖金。对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教学建设项目,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立项后,学校发放奖金总额的60%,通过验收后发放其余奖金。

第九条同一奖项或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或立项,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以上条款是基于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或项目所做的规定。对于以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成果或项目,按我校排名顺序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奖励标准的1/X(X为我校排名顺序)

第十一条本办法每两年修订一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若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422日印发


7